财政部公布《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》
中新财经1月24日电 1月24日,财政部网站公布《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其中规定,财政部作出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,“较大数额”、“较大价值”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,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的处罚。
对此,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《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》答记者问时表示,23号令规定,财政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,其“较大数额罚款”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,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实践中普遍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标准过低,违法成本低,惩罚力度不够。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,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>的通知》中将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,不少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也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,因此,有关行政处罚听证金额的标准应作相应调整。此外,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“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”、“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”中的“较大数额”、“较大价值”的标准作出规定,为便于实践操作,也需要予以明确。
综上,上述负责人指出,《办法》将财政部作出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;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,“较大数额”、“较大价值”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“较大数额”标准一致。同时延续23号令规定,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,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。
据该负责人介绍,《办法》还对听证范围作了如下调整:
一是新增部分听证事项。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,将“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”、“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”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;根据会计法、资产评估法、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,将“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”、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”、“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”、“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”、“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”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。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。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,相应删除“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”、“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”等听证事项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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